保险合同

时间:2023-10-23 19:38:31
【推荐】保险合同锦集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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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保险合同7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 篇1

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分期还款时,银行起诉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和保险公司要求借款人还款、汽车经销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情况较多,银行能否将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人一同起诉,对此不同法院作出了不同理解,有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有的法院认为不能合并审理,认为应当先由银行起诉借款人和汽车经销商,让借款人还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不能时,由银行再行起诉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讨论稿第三十九条规定:权利人依据其与债务人(投保人)之间的合同起诉投保人的,不得将保险人列为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保险事故发生后,权利人依据保证保险关系起诉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投保人(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笔者认为:此条规定显然不妥。

(一)因为保证保险合同虽然具有独立性。

其一,主要是讲合同独立存在,保险人承担责任的独立性,但因保证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保证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与借款合同权利义务紧密相连的,保证保险合同是不能脱离借款合同独立存在的。故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合并审理是可行的,那种先将借款及保证合同审理,并执行不能时,再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法院利用自己的审判权将保险公司的责任变成了一种类似于一般保证的责任,且比一般保证责任更轻的责任。

其二,那种将借款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截然分开审理的做法,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显然也是不可取的。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若说保证保险为保证性质,因保证保险对保险人的承担责任约定不明,那么就应按连带保证承担责任,既然保险人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时,当然可以一同起诉保证人、保险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保证人、保险人了。所以将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必然分开审理,显然是没有依据的,是法院没有依据地将保险公司责任滞后的职权主义的体现,这种职权主义违背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且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诉累。

(二)银行、保险公司、经销商三方尚有三方合作协议,将三方合作协议作为其合并审理的依据,并无不当。

(三)把保证保险合同定为基础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关系(讨论稿第三十八条),而截然分开审理的方法是不可取的,显然没有脱出保证法和票据法解释的窠臼,是一种法律上的模仿,这样只能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使债权人一次审理可以解决的问题变成了两次审理和执行的问题。

(四)最高法院20xx年8月29日作出的(1999)经终字第428号判决书中已予以了认定,认为合并审理并无不当。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还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因此第三十九条应修订为:权利人依据其与债务人(投保人)、保证人之间的合同起诉投保人、保证人的应当准许;保险事故发生后,权利人依据保证保险关系而起诉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投保人(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权利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合同及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起诉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准许。也就是说,债权人单独起诉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或将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作为其共同被告一并起诉的,人民法院均应准许。

保证与担保是怎样的关系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担保责任。

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如各自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已由合同明确约定,则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在合同对其确定的责任范围之外承担责任。

3、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如果当事人被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与物的担任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则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一规定则仅适用于物的担保是由债务提供的情形。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因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处于同等地位,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物的担保或保证。如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两者均有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此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对保证人没有影响。

担保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如何处理?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关于担保保证的先诉抗辩权的问题,如何处理?

一、保证方式

(一)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约定不明的担保。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其理解如下:

一是保证人被诉时,保证人可委托债权人为受任人向主债务人起诉,如债权人未能从主债务人获得全部清偿时,即可基于委任关系向保证人追偿其余额和蒙受的损失。这样,保证人仅于主债务人无力清偿时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二是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为全部清偿时始对债权人负履行之责,因此其保证债务为附条件的债务,债权人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诉追,并在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后,始能向保证 ……此处隐藏6107个字……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及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五险一金

是一个整体,只要用工关系成立,公司就应当为职工缴纳保险费,保障职工参保的权利。

最后,你可以追究公司不签合同,不买保险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你可以向公司主张二倍的工资。

对公司不买社保的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

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公司应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公司补交社保费。

保险合同 篇7

第一条 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单件价值在 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

(三)单件价值在 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台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

(三)暴风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四条 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抢劫或盗窃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七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乐器)和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损毁;

(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或抢劫损失。

保险金额和保险储金

第八条 本保险采取每份固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办理投保;被保险人可根据投保时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份数。

第九条 保险储金按保险金额的3--5%,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十条 无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储金均全额退还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 若保期不满3周年,被保险人中途要求退回储金,本公司按储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工本费;保期不满1年收3%;满1年不满2年收2%,满2年不满3年收1%;3年以上免收。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 从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被保险人只要不提取保险储金,本保险在xx年内(含xx年)有效,xx年后可以续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公安部门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四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五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索赔,也可向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本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当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负按比例分摊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有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同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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