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时间:2023-10-23 19:38:37
关于保险合同范文集合六篇

关于保险合同范文集合六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保险合同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保险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家庭(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区(乡镇)村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紧急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类型合同。

1。1 固定期限合同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为 年 个月,其中试用期(或见习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若乙方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相符合的,试用期同时提前或顺延,劳动合同期限也相应的进行提前或顺延,但保持劳动合同总期限不变。

1。2 无固定期限合同

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律约定的终止情形或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若乙方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相符合的,试用期同时提前或顺延。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订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1。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天。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二条 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需要,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分配,并按照甲方有关岗位职责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质量指标和工作目标;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3种情况乙方自愿接受:

1、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臵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

2、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3、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经营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条 工作地点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甲方单位工作或者项目施工所在地。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四条 甲方可以根据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乙方的实际岗位情况,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第五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休息休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的休息休假制度执行。

第六条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需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双方协商确定。

四、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七条 乙方工资实行月/年薪制,月/年薪额中含有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国家或公司规定的补贴的部分福利待遇以及特殊岗位的岗位津贴。乙方工资标准为元/月/年,甲方除向乙方支付该工资外,甲方将应为乙方向社保部门交纳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甲方应承担部分的元/月/年,直接支付给乙方,由乙方自行到相关的社保部门交纳。

第八条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九条 甲方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由于甲方原因使乙方待工、停工、息工的,待工、停工、息工期间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生活费元。(每月支付乙方的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因乙方已经在其他部门参加了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并支付了保险费用,或乙方不同意甲方为其办理统一的社会保险(养

老、医疗、失业),故甲方在第七条中已经将甲方应承担的部分支付给乙方,由乙方自行向社保部门交纳。

第十一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由乙方向其自行办理的社保部门申请享受,如乙方未自行办理上述保险,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与甲方无关。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甲方按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定。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解除

13。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3。2甲方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本合同。

13。3乙方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解除本合同。

13。4因乙方未能在15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3。5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包括但并不限于此)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

保险合同 篇2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受让方:(以下称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鉴于:

1、公司董事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2、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转让其持有股份须报送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______公司是根据《公司法》登记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实收资本______万元。现甲方决定将所持有的公司______%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______万元,实缴注册资本______万元)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此处隐藏3998个字……保险期限

6.1建筑期:____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包括__天的试用期

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___________

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累计赔偿限额

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7.4费率及保险费

8.工程详细情况

8.1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

9.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保险公司____________保险种类____________保险金额____________

10.特别条款

11.备注

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

(2)承保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度表

(5)工程地质报告

(6)工地概图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经办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核保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 篇6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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